摘要
罪犯作业制度是近代监狱改革的重点内容,该制度由晚清人士通过出洋考察和学习引入中国。引入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以英、美、日为主的初步考察,汉译小河滋次郎的学说,以及参加万国监狱大会并考察沿途十五国监狱。经此过程,国人多认为该制度是文明的表征,中国应尽快移植仿办。该制度的引入承载了国人对文明的憧憬。可惜,人们高估了该制度在英、美等国的落实情况,也没有充分理解其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以致没能全面了解并深入分析法律移植的对象。这显示出以偏概全和流于表面的认知局限,为该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以及整个监狱改革埋下了隐患。
劳动作业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自清末变法以降,这一观点便被中国刑罚与监狱学界所认可。无论是《大清监狱律草案》还是民国时期的监狱法规,都对罪犯作业制度颇为重视。不过,罪犯作业制度并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晚清人士从域外引入的。
中国历史上的劳役刑制度与上述罪犯作业制度有所不同:在前者中,罪犯所从事的劳动主要是苦役,带有奴辱的性质,依附于徒刑及部分流放刑,国家不提供封闭的拘禁场所,罪犯可以在驿站帮工或从事农活以及修筑公共设施,因而劳役还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和开放性;而后者中的劳动是一种惩罚性与经济性兼有的生产作业,是自由刑的要素,以在封闭的监狱内作业为基本形式。国家要求罪犯依法生产商品,以期实现惩罚、教育、节约监狱成本等多重目的。由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是:晚清人士是如何将罪犯作业制度引入中国的?这一问题不仅关乎罪犯作业制度传入中国的历史过程,还为理解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或者说为研究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早期阶段提供了契机。尽管罪犯作业制度是刑罚与监狱改革的重点,承载着时人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憧憬,但其实效并不尽如人意。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常使人感慨西方的良法在中国“水土不服”。问题是,移植而来的法律究竟是不是良法?即便是肯定回答,那么良法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国人对此充分体察了吗?这些问题需要深入到晚清人士在引入罪犯作业制度之时的心态和认识,并联系当时外国监狱之实况,才能加以解释。
此前已有学者描述过清季国人考察外国监狱的情况,但这些成果或过于宏观,或梳理不详,尤其对国人的认知和心态论述不
一 以英、美、日三国为主的初步考察
鸦片战争以降,晚清中国陷入了内忧外患之中。一些思想较为开明的人士痛定思痛,开启了“走向世界”的历程,对罪犯作业制的考察与学习也由此开始。
(一) 对英美罪犯作业的初步印象
在19世纪中后期,出洋人士的考察以英美监狱为主,罪犯在英国本顿维尔、美国埃尔米拉等现代监狱中劳作的场景,给考察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考察者发现,罪犯所从事的作业不是纯粹的苦力活,而是由监狱依据罪犯个人情况所安排的任务。如刘锡鸿所言:“各就其所能,使执一艺。
在此作业制度下,考察者认为当地监犯的生存境况远非中国囚犯那般惨烈。李圭描述伦敦监狱中的罪犯大都怡然自得,“手不停工,言笑自若,头面颇光洁
更为重要的是,考察者还初步认识了英美实行罪犯作业制的意义。一方面,该制度可以促使罪犯改过迁善,从而预防犯罪。如志刚谈到作业可令罪犯“劳而思善”,以达到“灾疢潜消”的效
以上内容显示出,英美的罪犯作业制引起了考察者的浓厚兴趣。尽管考察的国家和监狱数量尚不算多,但考察者已经大致了解了该制度的基本方面,并初步建立起实施罪犯作业制有助于改善罪犯处境和监狱行政的认识。不久之后,这些初步的印象又随着清季新政时期国人集中赴日考察而得到深化。
(二) 对日本罪犯作业的观摩
有学者指出,所谓“新政”,实际上离不开模仿日
考察者记述最详的是巢鸭监狱。就作业科目而言,刘瑞璘记载:“内分工场六:第一铁工场;第二木工织工场(织布纺纱织布包之类);第三竹工(制篮箕之类),纺工场印刷附焉;第四铁工场,较第一为大;第五工场舂米;第六工场制豆腐及各杂项……此外炊饪、汲水、种菜、洒扫、运载皆犯人为之。
对市谷监狱的记述虽不如前者多,但考察者还是不厌其烦地记录了作业科目。如段献增记录“凡铜铁、竹木以及编席、绩麻、纺纱、织布、制靴、缝衣、刷字种种
巢鸭和市谷这两座日本新式监狱的代表,为清季赴日考察人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这些记述不免有雷同之处,但相对于前一轮对英美监狱较为松散的考察,本轮考察虽然对象较为局限,可记述更加密集。在光绪末期的三五年中,以上这些带有很强功利性和实用性的记
二 汉译小河滋次郎的学术观点
在清季新政时期,赴日考察者和留日学生曾翻译了大量日本监狱学著述,其中以日本监狱学巨擘小河滋次郎的著述为
目前常为国内学者所利用的小河氏的讲义是熊元瀚等人编译的《监狱学》,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多部小河氏的著作被译介到中国,且熊氏等人所编辑的讲义只是小河氏监狱学论著的缩略本。由区枢等译校、明治学社出版的三卷本《监狱学》一书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小河氏监狱学思想。而更能集中反映小河氏有关罪犯作业制的学术思考的,当属由徐金熊翻译的专著《监狱作业论》。此外,董康等人所记述的《监狱访问录》也包含不少相关内容。此前有些研究将《日本审判监狱报告书》中的内容直接算作董康或王仪通本人的观点,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二人均属“译而不作”,报告书中的观点皆为小河滋次郎之言,该报告书只是《监狱访问录》的节略本,而后者同样也是小河氏为晚清赴日考察及学习者所作讲授的讲义。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书省略了小河氏原本讲义中的许多论述,以致未能展现出小河氏的全部思想。
此前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些汉译的著作或讲义,事实上小河滋次郎不仅熟悉罪犯作业制与监狱实务,更深谙其背后的学理。相对于此前通过实地观察所获得的印象,这些学理更加系统也更具指导意义,显示出小河氏向清季中国输出的有关罪犯作业制的理论知识和制度上的理想模型。
(一) 道义上的古今对立
为什么一定要实施罪犯作业制?小河氏认为根本原因在于道
小河氏认为,国家强制罪犯从事劳动生产的做法是古已有之的。不过,彼时人们普遍认为劳动是低贱的事务,加之彼时之刑罚“专以复仇、威赫、除害为唯一目的。
近代则不同,劳动作业既成了所有人的一项义务,也是所有人的一项权
可见在小河氏的解说中,尽管国家强制罪犯服劳役古今皆有,但其背后的道义却今昔相异。古时令罪犯服劳役之目的在于苦辱人,而今日令罪犯作业之目的则在于成全感化人。这种古今对立的观念实际上与小河氏对刑罚及监狱发展史的整体认识相一致。
小河氏曾谈道:“中古时代,各国刑罚盛行惩戒主义与威吓主义,故是时之监狱实一拷问之器械。
可以说,在小河氏的理论和解说中,刑罚从古至今的演化过程带有一种“进化”的意味,即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残害、利用罪犯迈向尊重、感化罪犯。当时的新式监狱正是这一“进化”意味的体现,而罪犯作业制度作为近代狱政的关键环节,自然也带有这种内涵。故而,如今的罪犯作业制不仅意味着制度上的更新,更意味着刑罚观念以及国家文明开化程度的提升,如小河氏所言:“国愈开化、国权愈强,其刑罚必愈宽大。
(二) 三种经营方式及各自的利弊
既然必须施行罪犯作业制度,那么又该怎样合适地组织经营各项作业?小河氏将经营方式总结为三种,并详细论述了每种方法之利弊。
第一种方法为受负业,是指由政府外的私人来经营罪犯作业。其中最极端者为全部受负法,即由私人来全权负责,小河氏极力反对此种方法。此外又有大、小两种受负法。区别在于:前者仅将监狱之管理权收归国有,私人仍有权自主定夺管理监犯的方法;后者则限定私人仅有处置原料与设备等的权力,其余权力仍归国
第二种方法为委托业,委托人只提供原料及器械,其他事项一概无权过问,并须给予囚人与普通劳动者相近的报酬;监狱作为受托人,负有如期完成生产任务的责任,否则将赔偿损
第三种方法为官司业,即关于作业的事项全部由国家负
由以上梳理可知,小河氏的学理解说为清季国人建构了一幅有关罪犯作业制的系统图景。首先,在道义层面,小河氏以其对刑罚与监狱发展史的理解为基础,将罪犯劳役制解释成了一种文明进步的象征。其次,在制度的具体内容层面,小河氏指出经营方式当以官司业为主,而受负业则万不可行。
经过学习小河氏的学说,清季国人在此前考察所得的直观印象之外,又获得了一种价值观上的“启蒙”:罪犯作业制代表着一个国家文明开化的程度,换言之,能够显示文明的具体办法就在小河氏所提供的理想的制度模型中。
三 参与第八届万国监狱会议并考察沿途十五国监狱
时至1910年,小河氏在华讲学的生涯告一段落,不过晚清国人出洋考察并未停止。1910年初,应美国之邀,晚清法部和大理院分别奏请参加第八届万国监狱大
(一) 与小河氏之解说相呼应的国际共识
小河氏的学理解说毕竟还只是一家之言,晚清国人希望了解到各文明国家之间更多的共识。而在第八届国际监狱大会上,与会代表恰恰积极讨论了罪犯作业制的相关问题,这些讨论呼应了小河氏的解说。
同小河氏的解说相似,与会代表们同样强调了罪犯作业制度的意义。《监狱协会宣言》明确指出,实施罪犯作业制远胜于单纯的惩罚,作业对罪犯来讲,不仅有经济利益,更有道德感化的作用;对社会来讲,也有预防犯罪之功
此外,小河氏关于三种经营方式的分析也得到了欧美国家人士的认可。如美国监狱协会会长谈到美国曾试行过三种方式,各自的利弊均与小河氏的解说大致相
综合来看,与会各国代表向晚清政府的代表表明:罪犯作业制具有重大意义,对感化教育罪犯与预防犯罪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各国均应果断认真落实,而经营方式应不采用受负业,排斥由私人全盘接管监狱事务的做法。这些意见与小河氏此前的解说相呼应,施行该制度也由此平添了一层与国际接轨的意味。
(二) 范围更广的国际经验
散会之后,金绍城一路人马沿途展开了考察。据笔者统计,本轮考察共走访了15个国家的30所监狱。相较于19世纪后期对欧美监狱以及新政时期对日本监狱的考察,无论在国别还是在监狱数量上都明显地增加了。
在作业科目方面,对于那些作业相对复杂的监狱,考察者不厌其烦地一一记录了该监的科目。如英国威姆斯屋夺监狱的科目有藤篓、棕帚、木器、洋机,缝衣、制毯、打绳、订书、洗衣、熨衣
在经营方法方面,采官司业的公用方式和委托业的包工方式频繁出现。美国鲍脱木尔监狱采用全包工之法,金绍城不无羡慕地记录道:“二十年以来未尝由政府出费,其所以能有此款项者,因监狱作工系由各处包办故也。
此外,考察者还记述了有关罪犯作业报酬的规定,如法国弗雷洛监狱的做法是,“所得工资半归公家,半归犯人,然惟初犯者如此,再犯者止能得十之四,三犯者止能得十之三耳
15国近30所监狱向金绍城等考察者展示了文明国家在实施罪犯作业制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这既弥补了此前对英、美、日等国监狱考察的不足,也再次呼应了小河氏的学理解说。有的研究者认为,诸如金绍城等人所记录的报告书等材料,并未对当时清政府的监狱改良提出具体意见,因此这些材料的价值难以和许世英等上奏朝廷的报告书相媲
四 晚清国人的赞美与自省
通过上述三轮考察和学习,晚清国人不仅了解到罪犯作业制度的规则和学理,更重要的是,赞美之情油然而生,同时也有自省,认为罪犯作业制度是文明国家的良法美政,也是中国监狱及刑罚摆脱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经之路。
(一) 罪犯作业制度代表着文明
在19世纪中后期的考察中,考察者对包括罪犯作业制在内的外国监狱制度不吝赞美之词。王韬感慨曰:“狱囚获住此中,真福地哉。
有研究者曾经推测,向来厌恶西方的刘锡鸿对罪犯作业制也一定无甚好感,并由此指出清季出洋人士在学习西方时带有固执己见的一
此后的赴日考察者对罪犯作业制的评价也基本一致向好。如定朴谈道:“特又恐其无以自立也,所以更劝之以实业。在监可免其偷安,出监亦足以自给,既约束其已往,复维持其将来。如是,而犹有作奸犯科、甘心不韪者,吾不信也。
在小河氏的学理解说的“催化”下,此类赞美“发酵”得更为浓烈。一些考察或学习者在接受了小河氏的教育后纷纷表示,罪犯作业制实乃文明监狱及文明国家所必需。如在薛溶看来,罪犯作业制是改善罪犯处遇的不二法门,他指出:“服役为监狱之要素。良以囚人伏处狱中,心思抑郁,卫生有碍,疾病丛生,求能活动其心神,而强固其身体者,舍作业无他道也。
(二) 中国应取法外国尽快施行罪犯作业制度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晚清这些新知识分子往往带有较强的历史责任感,他们在传播西方法文化时,是以救亡图存为契机和原动力
英、美、日等国家监狱内罪犯作业的情景与晚清狱政及人犯的生活状况相比不啻天渊。不仅如花之安、麦高温、柯克等来华洋人曾严厉地批评过晚清监狱不堪的环境,即使是晚清国人自己的记述中,也同样透着悲惨凄楚。比如坐过监牢的赵光祖在其所作的狱中诗内便写道:“宵来微雨不知凉,潮气熏蒸渐逼床。”“厕瓮如何不远移,窗前秽气地淋漓。
刘瑞璘谈到,日本巢鸭监狱“整齐严肃,望之俨然一大工厂,不知为监狱也”。对比之下,“中国监狱黑暗,秽臭不见天日,饮食不洁,疾病丛生,往往狱未定而人已死。其幸而出者,既无教训,又未授以生业,不惟前辙仍蹈,抑且结党为患,不罹重法不止
直隶地区赴日考察的官绅们则表现出了更强烈的意愿,多位考察者都直接上呈时任总督的袁世凯,为实施罪犯作业制建言献策,其中蔡振洛与范炳勋二位言之尤详。蔡振洛认为,落实罪犯作业制“实为必要不可缓者”。他观察到,日本监狱的工场,“无论官司业、受负业,非各处急需之军装,即家常必要之用品,且各品价值不过一二十元者”,故而建议中国也应迅速实施罪犯作业制,且罪犯们亦应以学习制作成本较低的物品为基础,“对此等下等社会,须令学习成本轻贱之物品,使出监后资本易筹,藉此营业,并不至习无所用也
考察与学习既使晚清国人见识到了此前不曾了解的监狱制度与学理,更令他们把罪犯作业制度与文明先进一类观念相关联。在时人看来,加快引入并积极实施罪犯作业制度,不仅代表着移植一种来自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更代表着中国监狱及刑罚力图摆脱野蛮而与文明国家接轨的决心与行动。赞美与自省所暗含的不单是对制度变革的诉求,更是对文明的憧憬。
五 晚清国人的认知局限
可惜的是,憧憬虽好,实则缺乏足够的理性。晚清国人对罪犯作业制度的认知,在相当程度上带有理想化的色彩:一方面,他们高估了罪犯作业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他们没能深入理解罪犯作业制度在西方国家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使得法律移植缺乏充分的前提条件,从而为该制度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一) 国人高估了罪犯作业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落实情况
前文提到,王韬曾对英国监狱赞誉有加。可美国学者柯文指出,王韬在伦敦碧福监狱所观察到的情况,恐怕远不是当时英国监狱的全貌。顺此线索继续考察,可以发现即便在作为监狱现代化先驱的英美两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落实情况其实也难称理想。
尽管英国的本顿维尔监狱被视为模范,但彼时英国大多数监狱所开展的作业仍不过是拣麻絮、踩踏轮、转曲轴等粗浅无聊甚至有害身体的项目。在郭嵩焘、张德彝等人眼中,转曲轴是一项可以“劳其筋骨,导其血脉”的有益劳
无独有偶,彼时美国罪犯作业制度的实施情况也不容乐观。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大多数州内地方监狱的条件都极度糟糕,甚至连最基本的人犯分类都不能保证,更无从谈及开展作业
可见即便在时人所谓的文明国家,罪犯作业制度的落实情况也远未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理想状
(二) 时人没能充分理解罪犯作业制度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除高估了落实情况外,时人对外国罪犯作业制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样认识不足。事实上,罪犯作业制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自身需要密不可分。一方面,诸如英国“圈地运动”一类的事件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其中大部分都成了无业者。潜在的犯罪由此滋生,对城市管理构成了巨大的威
监狱史的研究表明,早期的监所虽然都打着感化教育罪犯的旗号,但实际上只是把罪犯当成低廉的劳动力。这一点在功利主义大师边沁那里变得愈加明晰:“监禁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强制罪犯工作。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罪犯作业的经营方式势必以包工为主(即监狱接受公司或团体的委托或承揽项目),而不会以公用(即官司业)为主。理由是:既然工厂需要有技能的罪犯在出狱后进入工厂工作,那何不在他们服刑期间便事先把生产任务交付给罪犯呢?这样既可以使工厂早日获得廉价劳动力,又可使罪犯得到职业训练,还可使监狱从中分红。故而,包工(委托业或承揽业)才是罪犯作业主流的经营方式,公用(官司业)只是一种补充方式。美国监狱罪犯作业制的实施情况印证了这一点。比如在佛蒙特州与新罕布什尔州等地,包工方式对当地监狱的贡献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同时在很多州,公用的经营方式从来没取得过成
上述罪犯作业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间的关系,无论是小河滋次郎还是欧美各国监狱界的代表都没有详细讲解过,清末出洋人士自然无从体察。时人没能深入理解罪犯作业制度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为该制度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埋下了伏笔。资本主义经济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尚不发
六 结 论
西法东渐是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而法律移植则是其中的主要方式。详细梳理晚清国人考察与学习外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过程,可以经由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引入,对国人在法律现代化早期移植域外法制时的举动和心理作一番检视。
这场法律移植是个复杂的过程,至少包括考察制度与学习学理两个层面。前者展示了所谓先进制度的具体内容,绘制了所谓文明国家监狱制度的美好图景;后者则解释了这些制度背后的理论内涵,确立了代表文明的理想模式。前者提供了移植的素材,后者则坚定了移植的信念。法律移植绝不只是规则上的模仿,更包含法学理论知识的传递。二者在不同层面上发挥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早期阶段。
知耻而后勇,通过出洋考察和学习,晚清国人切实感受到了中国与东西各国间的差距,对之赞美的同时也自省。这不仅推动着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更催生出国人对文明的憧憬。民国时期的历届政府一再强调罪犯作业制度的重要
不过,在内忧外患下急于求变地考察和学习难免带有囫囵吞枣的问题。亦如学者所论,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救亡图存的紧迫压力,来不及细致思考内因以及应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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