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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国人对外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考察与学习论析

  • 刘之杨
湖北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最近更新:2024-01-05

DOI: 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2.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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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犯作业制度是近代监狱改革的重点内容,该制度由晚清人士通过出洋考察和学习引入中国。引入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以英、美、日为主的初步考察,汉译小河滋次郎的学说,以及参加万国监狱大会并考察沿途十五国监狱。经此过程,国人多认为该制度是文明的表征,中国应尽快移植仿办。该制度的引入承载了国人对文明的憧憬。可惜,人们高估了该制度在英、美等国的落实情况,也没有充分理解其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以致没能全面了解并深入分析法律移植的对象。这显示出以偏概全和流于表面的认知局限,为该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以及整个监狱改革埋下了隐患。

劳动作业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自清末变法以降,这一观点便被中国刑罚与监狱学界所认可。无论是《大清监狱律草案》还是民国时期的监狱法规,都对罪犯作业制度颇为重视。不过,罪犯作业制度并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晚清人士从域外引入的。

中国历史上的劳役刑制度与上述罪犯作业制度有所不同:在前者中,罪犯所从事的劳动主要是苦役,带有奴辱的性质,依附于徒刑及部分流放刑,国家不提供封闭的拘禁场所,罪犯可以在驿站帮工或从事农活以及修筑公共设施,因而劳役还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和开放性;而后者中的劳动是一种惩罚性与经济性兼有的生产作业,是自由刑的要素,以在封闭的监狱内作业为基本形式。国家要求罪犯依法生产商品,以期实现惩罚、教育、节约监狱成本等多重目的。由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是:晚清人士是如何将罪犯作业制度引入中国的?这一问题不仅关乎罪犯作业制度传入中国的历史过程,还为理解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或者说为研究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早期阶段提供了契机。尽管罪犯作业制度是刑罚与监狱改革的重点,承载着时人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憧憬,但其实效并不尽如人意。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常使人感慨西方的良法在中国“水土不服”。问题是,移植而来的法律究竟是不是良法?即便是肯定回答,那么良法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国人对此充分体察了吗?这些问题需要深入到晚清人士在引入罪犯作业制度之时的心态和认识,并联系当时外国监狱之实况,才能加以解释。

此前已有学者描述过清季国人考察外国监狱的情况,但这些成果或过于宏观,或梳理不详,尤其对国人的认知和心态论述不

。是故,笔者不揣浅陋,拟分三阶段详细梳理出洋人士考察和学习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时人对外国法律文明的看法,并分析国人对外国法制的认知局限及其影响。

以英、美、日三国为主的初步考察

鸦片战争以降,晚清中国陷入了内忧外患之中。一些思想较为开明的人士痛定思痛,开启了“走向世界”的历程,对罪犯作业制的考察与学习也由此开始。

(一) 对英美罪犯作业的初步印象

在19世纪中后期,出洋人士的考察以英美监狱为主,罪犯在英国本顿维尔、美国埃尔米拉等现代监狱中劳作的场景,给考察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考察者发现,罪犯所从事的作业不是纯粹的苦力活,而是由监狱依据罪犯个人情况所安排的任务。如刘锡鸿所言:“各就其所能,使执一艺。

1]123郭嵩焘亦称:“盖凡入监,必考知其工艺,分厂充役。2]152具体到作业内容上,英、美监狱为罪犯们提供了多种科目,如英国本顿维尔监狱规定:第一层织布,第二层织毯,第三层制造皮鞋,第四层制作棕与2]151-152

在此作业制度下,考察者认为当地监犯的生存境况远非中国囚犯那般惨烈。李圭描述伦敦监狱中的罪犯大都怡然自得,“手不停工,言笑自若,头面颇光洁

3]244。张德彝则观察到本顿维尔监狱中罪犯们“无论老少,莫不气体充实4]370。罪犯不仅健康状况良好,还可通过作业获得一定的报酬。考察者了解到,罪犯若勤于做工,则可以为自己赚取一定的积3]246。有的监狱会在罪犯即将出狱之时,“将所作之鞋靴易钱,分与其人一半5]520

更为重要的是,考察者还初步认识了英美实行罪犯作业制的意义。一方面,该制度可以促使罪犯改过迁善,从而预防犯罪。如志刚谈到作业可令罪犯“劳而思善”,以达到“灾疢潜消”的效

6]277。戴鸿慈还从美国埃尔米拉监狱长处得知,“百人中大抵有八十人复为良善7]364。另一方面,罪犯作业所产生的利益还可减少监狱的运营成本。英国何罗威监狱的典狱长向考察者宣称,该监仅依靠罪犯作业,便完全可以自给自足,“狱中所需,无一取给于外2]306。刘锡鸿也听说了类似的情况,该监狱“岁入货价,足敷狱所一切支应,或且赢焉1]178

以上内容显示出,英美的罪犯作业制引起了考察者的浓厚兴趣。尽管考察的国家和监狱数量尚不算多,但考察者已经大致了解了该制度的基本方面,并初步建立起实施罪犯作业制有助于改善罪犯处境和监狱行政的认识。不久之后,这些初步的印象又随着清季新政时期国人集中赴日考察而得到深化。

(二) 对日本罪犯作业的观摩

有学者指出,所谓“新政”,实际上离不开模仿日

8]1-2。这一判断是有道理的,而罪犯作业制也包含在其中。从史料来看,监狱是考察者的必到之处。

考察者记述最详的是巢鸭监狱。就作业科目而言,刘瑞璘记载:“内分工场六:第一铁工场;第二木工织工场(织布纺纱织布包之类);第三竹工(制篮箕之类),纺工场印刷附焉;第四铁工场,较第一为大;第五工场舂米;第六工场制豆腐及各杂项……此外炊饪、汲水、种菜、洒扫、运载皆犯人为之。

9]114金保福等人也作了类似的记10]65。就成绩考核及工资而言,缪荃孙观察到:“其为工所获之值半充经费而存其半,俟出狱时给之。11]526郭钟秀则注意到监犯及工资的等次:“工钱不同,分初犯、再犯、三犯,劳苦轻重亦视此为差等。12]751涂福田在此基础上有所补充:“每日作工若干,即给工价若干,有一定程式,多者照加,不及照减。工资自三角至一角五分不等,重罪给十之一二,轻罪给十之三,得赏表者至十之六。进狱就役满百日,方有工钱。13]137

对市谷监狱的记述虽不如前者多,但考察者还是不厌其烦地记录了作业科目。如段献增记录“凡铜铁、竹木以及编席、绩麻、纺纱、织布、制靴、缝衣、刷字种种

14]87。楼藜然的记录较此为细:“本狱凡十二,观之则一制洋伞,二精米压麦,三编草帽,四竹木工,五织履与布,六裁缝,七冶铁,八制弹匣,九、十纠绳,十一纺织,十二印刷场。15]840

巢鸭和市谷这两座日本新式监狱的代表,为清季赴日考察人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这些记述不免有雷同之处,但相对于前一轮对英美监狱较为松散的考察,本轮考察虽然对象较为局限,可记述更加密集。在光绪末期的三五年中,以上这些带有很强功利性和实用性的记

,将日本新式监狱中的罪犯作业制度反复地呈现在国人眼前,这恰恰构成了一种“重复”,加深了国人对罪犯作业制的印象,而这些不断累积起来的印象也势必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清季国人的心理。当然,此时考察所得还多是事实层面的现象,至于潜藏其后的学理,仍待更深层次的解说。而汉译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学说恰好补足了这一环。

汉译小河滋次郎的学术观点

在清季新政时期,赴日考察者和留日学生曾翻译了大量日本监狱学著述,其中以日本监狱学巨擘小河滋次郎的著述为

目前常为国内学者所利用的小河氏的讲义是熊元瀚等人编译的《监狱学》,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多部小河氏的著作被译介到中国,且熊氏等人所编辑的讲义只是小河氏监狱学论著的缩略本。由区枢等译校、明治学社出版的三卷本《监狱学》一书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小河氏监狱学思想。而更能集中反映小河氏有关罪犯作业制的学术思考的,当属由徐金熊翻译的专著《监狱作业论》。此外,董康等人所记述的《监狱访问录》也包含不少相关内容。此前有些研究将《日本审判监狱报告书》中的内容直接算作董康或王仪通本人的观点,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二人均属“译而不作”,报告书中的观点皆为小河滋次郎之言,该报告书只是《监狱访问录》的节略本,而后者同样也是小河氏为晚清赴日考察及学习者所作讲授的讲义。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书省略了小河氏原本讲义中的许多论述,以致未能展现出小河氏的全部思想。

此前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些汉译的著作或讲义,事实上小河滋次郎不仅熟悉罪犯作业制与监狱实务,更深谙其背后的学理。相对于此前通过实地观察所获得的印象,这些学理更加系统也更具指导意义,显示出小河氏向清季中国输出的有关罪犯作业制的理论知识和制度上的理想模型。

(一) 道义上的古今对立

为什么一定要实施罪犯作业制?小河氏认为根本原因在于道

16]总论。因为它是现代监狱在文明程度上区别于古代监狱的标志。

小河氏认为,国家强制罪犯从事劳动生产的做法是古已有之的。不过,彼时人们普遍认为劳动是低贱的事务,加之彼时之刑罚“专以复仇、威赫、除害为唯一目的。

17]13因此,中古及此前各国的劳役刑皆本于“实利思想”,即单纯地强迫罪犯服劳役来为国家创造利益,而不顾及感化教育罪犯。

近代则不同,劳动作业既成了所有人的一项义务,也是所有人的一项权

18]322。近代刑罚学与犯罪学看待罪犯的态度也有所改变,开始承认罪犯的人格与基本权16。既然如此,则监犯虽身在囹圄之中,但仍然具有劳动之权利,国家不可绝囚犯生活之19]25。国家倘若放任罪犯在狱中空手坐食,则可说是国家剥夺了罪犯从事劳动的权利,这是国家的失职,是国家“自犯非道义之行为17]2

可见在小河氏的解说中,尽管国家强制罪犯服劳役古今皆有,但其背后的道义却今昔相异。古时令罪犯服劳役之目的在于苦辱人,而今日令罪犯作业之目的则在于成全感化人。这种古今对立的观念实际上与小河氏对刑罚及监狱发展史的整体认识相一致。

小河氏曾谈道:“中古时代,各国刑罚盛行惩戒主义与威吓主义,故是时之监狱实一拷问之器械。

16]总论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之犯罪原因虽多,而实根于怠惰……是欲使若辈不犯罪,非与以职业养其勤勉之习,俾得自谋衣食有生存希望,无他法耳。徒绳以重典而无感化之方,直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也16]总论。于是荷兰首创以劳动感化罪犯之制度,以区别于古代强令囚犯服劳役。继而,“欧洲各国哲学及其他学术日臻进步,天赋人权说亦于是时发生,风潮所及,茫无涯涘,而监狱亦在其势力之下,因之使监狱亦开一新纪元16]总论

可以说,在小河氏的理论和解说中,刑罚从古至今的演化过程带有一种“进化”的意味,即从野蛮迈向文明,从残害、利用罪犯迈向尊重、感化罪犯。当时的新式监狱正是这一“进化”意味的体现,而罪犯作业制度作为近代狱政的关键环节,自然也带有这种内涵。故而,如今的罪犯作业制不仅意味着制度上的更新,更意味着刑罚观念以及国家文明开化程度的提升,如小河氏所言:“国愈开化、国权愈强,其刑罚必愈宽大。

16]总论一国若要展示其文明,则必须建立新式监狱,也必须积极实施罪犯作业制。

(二) 三种经营方式及各自的利弊

既然必须施行罪犯作业制度,那么又该怎样合适地组织经营各项作业?小河氏将经营方式总结为三种,并详细论述了每种方法之利弊。

第一种方法为受负业,是指由政府外的私人来经营罪犯作业。其中最极端者为全部受负法,即由私人来全权负责,小河氏极力反对此种方法。此外又有大、小两种受负法。区别在于:前者仅将监狱之管理权收归国有,私人仍有权自主定夺管理监犯的方法;后者则限定私人仅有处置原料与设备等的权力,其余权力仍归国

17]33-34。这两种方法虽然修正了全部受负法的一些弊端,不过仍不免将罪犯之利益与私人之利益相捆绑,故而均不尽合17]37。可让小河氏无奈的是,纵然受负业多有弊端,但它仍被各国广泛采20]218

第二种方法为委托业,委托人只提供原料及器械,其他事项一概无权过问,并须给予囚人与普通劳动者相近的报酬;监狱作为受托人,负有如期完成生产任务的责任,否则将赔偿损

17]35。小河氏认可这种方式,认为其既可避免私人之影响,又能拓宽劳役种类,并且能使罪犯获利,同时免去监狱与监外企业间的竞17]56。可惜的是,各国很少实行这种方式,原因在于此法尤其依赖良善的技师,可良善的技师又很难找16]作业篇

第三种方法为官司业,即关于作业的事项全部由国家负

20]124。小河氏认为,从理论上讲,此法完全排除了私人干预,是最符合行刑宗旨的。不过官司业同样具有诸多弊端:第一,容易与一般的社会企业产生不良的竞争。第二,政府所获实利无多。第三,监狱官吏难以专心致志地管理罪犯。第四,为监狱官吏营私舞弊提供了机16]作业篇。尽管有上述弊端,但官司业毕竟在实现刑事政策宗旨上几乎无异17]58。故而,小河氏仍以官司业为最理想的方式。

由以上梳理可知,小河氏的学理解说为清季国人建构了一幅有关罪犯作业制的系统图景。首先,在道义层面,小河氏以其对刑罚与监狱发展史的理解为基础,将罪犯劳役制解释成了一种文明进步的象征。其次,在制度的具体内容层面,小河氏指出经营方式当以官司业为主,而受负业则万不可行。

经过学习小河氏的学说,清季国人在此前考察所得的直观印象之外,又获得了一种价值观上的“启蒙”:罪犯作业制代表着一个国家文明开化的程度,换言之,能够显示文明的具体办法就在小河氏所提供的理想的制度模型中。

参与第八届万国监狱会议并考察沿途十五国监狱

时至1910年,小河氏在华讲学的生涯告一段落,不过晚清国人出洋考察并未停止。1910年初,应美国之邀,晚清法部和大理院分别奏请参加第八届万国监狱大

21]32-33。部、院都认为监狱改良为世界文明各国所重视,此次参会恰可吸取外国经21]30-31。在此考虑下,晚清政府的代表详细记载了本轮考察中的所见所闻。这构成了考察与学习罪犯作业制的第三阶段。

(一) 与小河氏之解说相呼应的国际共识

小河氏的学理解说毕竟还只是一家之言,晚清国人希望了解到各文明国家之间更多的共识。而在第八届国际监狱大会上,与会代表恰恰积极讨论了罪犯作业制的相关问题,这些讨论呼应了小河氏的解说。

同小河氏的解说相似,与会代表们同样强调了罪犯作业制度的意义。《监狱协会宣言》明确指出,实施罪犯作业制远胜于单纯的惩罚,作业对罪犯来讲,不仅有经济利益,更有道德感化的作用;对社会来讲,也有预防犯罪之功

22]5,10-11。美国监狱协会会长也谈道:“罪徒亦人也,与他人无异。欲以改正法使之相善……最要在使罪徒作工出产。凡有监狱事件之阅历者,莫不谓然。22]63大会第二股会员更是对罪犯作业制赞誉有加,认为“监狱中工作,实为改良犯人性质第一要义23]20

此外,小河氏关于三种经营方式的分析也得到了欧美国家人士的认可。如美国监狱协会会长谈到美国曾试行过三种方式,各自的利弊均与小河氏的解说大致相

22]63。王树荣在会后总结工作之法道:“一曰包工。此法于国家之经费最省,然厂主往往专图出品之速,于犯人之改良性质及卫生事宜,多置诸不顾。其流弊亦概可知矣。二为定做之法。厥后因犯人工作与自由工作竞争之问题发生,论者遂谓监狱之性质与营业不可相混,犯人所作之物,概归公用而绝对不得出售。但包工之法虽不可行,然全归公家之用,若公家不需用多品,则货物既有积滞之虑,而国家之经费亦复不赀。若兼采二法而参用之,庶几,两无流弊耳。23]6

综合来看,与会各国代表向晚清政府的代表表明:罪犯作业制具有重大意义,对感化教育罪犯与预防犯罪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各国均应果断认真落实,而经营方式应不采用受负业,排斥由私人全盘接管监狱事务的做法。这些意见与小河氏此前的解说相呼应,施行该制度也由此平添了一层与国际接轨的意味。

(二) 范围更广的国际经验

散会之后,金绍城一路人马沿途展开了考察。据笔者统计,本轮考察共走访了15个国家的30所监狱。相较于19世纪后期对欧美监狱以及新政时期对日本监狱的考察,无论在国别还是在监狱数量上都明显地增加了。

在作业科目方面,对于那些作业相对复杂的监狱,考察者不厌其烦地一一记录了该监的科目。如英国威姆斯屋夺监狱的科目有藤篓、棕帚、木器、洋机,缝衣、制毯、打绳、订书、洗衣、熨衣

24]162。希腊监狱的科目则有缝衣、打花边、打线袋、织布、织巾、织毯、制靴、冶铁、制洋铁器、木工、纸杖、修理钟表、制造乐器、平金绣件24]206-207

在经营方法方面,采官司业的公用方式和委托业的包工方式频繁出现。美国鲍脱木尔监狱采用全包工之法,金绍城不无羡慕地记录道:“二十年以来未尝由政府出费,其所以能有此款项者,因监狱作工系由各处包办故也。

24]150美国埃尔米拉监狱则完全采用官司业,“所出物品亦不出售,归国家之用24]158。更多的监狱则采用二者混合的方式,如比利时刚脱监狱,所出产品原则上归公用,公家无需求时,亦以包工法出24]182。德国莫安皮脱监狱也是如此,该监工作一为国用,一系商家包作18]196

此外,考察者还记述了有关罪犯作业报酬的规定,如法国弗雷洛监狱的做法是,“所得工资半归公家,半归犯人,然惟初犯者如此,再犯者止能得十之四,三犯者止能得十之三耳

24]174。同时也对某些规定提出了反思。如金绍城指出,英国威姆斯屋夺和本顿维尔两处监狱规定罪犯工资不得高于十先令的做法颇为不善,此规定所体现的仍是“复仇主义”,极不利于罪犯复归社24]163。王树荣也在比较之后称:“英国之法,犯人在监虽久,所积工资不得过十先令,未免太苛刻,出狱之犯仍不足以自立,遂不免复蹈故辙。23]13-14

15国近30所监狱向金绍城等考察者展示了文明国家在实施罪犯作业制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这既弥补了此前对英、美、日等国监狱考察的不足,也再次呼应了小河氏的学理解说。有的研究者认为,诸如金绍城等人所记录的报告书等材料,并未对当时清政府的监狱改良提出具体意见,因此这些材料的价值难以和许世英等上奏朝廷的报告书相媲

25]60。可笔者认为,若从知识传播的角度来看,这些材料所详细记录的关于各国罪犯作业制的信息,在当时国人的心目中很可能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如时人对金绍城等所作记录的评价:“美矣,备矣,允宜采诸实行者矣!24]252

晚清国人的赞美与自省

通过上述三轮考察和学习,晚清国人不仅了解到罪犯作业制度的规则和学理,更重要的是,赞美之情油然而生,同时也有自省,认为罪犯作业制度是文明国家的良法美政,也是中国监狱及刑罚摆脱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经之路。

(一) 罪犯作业制度代表着文明

在19世纪中后期的考察中,考察者对包括罪犯作业制在内的外国监狱制度不吝赞美之词。王韬感慨曰:“狱囚获住此中,真福地哉。

26]149李圭则评价称,如此监狱制度“主于化人为善”,在此饮食居住环境优良且可学习谋生技艺的监狱中,“即犯人监禁日久,亦忘其身在监狱也3]246-248。薛福成也感叹,此等狱制,“绰有三代以前遗风27]272

有研究者曾经推测,向来厌恶西方的刘锡鸿对罪犯作业制也一定无甚好感,并由此指出清季出洋人士在学习西方时带有固执己见的一

28]31-32。这一点恐怕有待商榷。不仅如前文所列举的,刘锡鸿也曾记录过外国罪犯作业的情况,而且刘氏还充分肯定过罪犯作业的意义和作用,将其视为伦敦秩序稳定的一大原因。如其曰:“不驯其勃发之气,不予以谋生之技,则虽严刑示惩,卒难免再蹈于后。英人知此,故立为规教以约之,制为役限以课之,调适其身体使不至以颓弱而自废。然后其出狱也,可以忍性,可以效功,可以耐劳,不复为斗殴盗贼之行。伦敦百姓,类皆安静勤奋,有由然矣。1]124由此可推断,在这些出洋人士中或许有人不认同外国罪犯劳役制,但起码刘锡鸿不属此类,同时此类观察者也应该是少之又少的。

此后的赴日考察者对罪犯作业制的评价也基本一致向好。如定朴谈道:“特又恐其无以自立也,所以更劝之以实业。在监可免其偷安,出监亦足以自给,既约束其已往,复维持其将来。如是,而犹有作奸犯科、甘心不韪者,吾不信也。

29]968刘栒则把此项制度视为仁至义尽之法,认为日本巢鸭监狱“非监狱也,一绝大工场耳。仁之至,义之尽30]364。项文瑞则以罪犯劳役制为文明之表征,他说:“彼其监狱耳,乃有教室以教之,有工业以课之,有菜园以养之,所谓国之文明,其于此窥一斑乎!31]430

在小河氏的学理解说的“催化”下,此类赞美“发酵”得更为浓烈。一些考察或学习者在接受了小河氏的教育后纷纷表示,罪犯作业制实乃文明监狱及文明国家所必需。如在薛溶看来,罪犯作业制是改善罪犯处遇的不二法门,他指出:“服役为监狱之要素。良以囚人伏处狱中,心思抑郁,卫生有碍,疾病丛生,求能活动其心神,而强固其身体者,舍作业无他道也。

17]薛溶序陈荣广则把罪犯作业制看作狱政从古至今逐渐走向文明的标志,认为:“古时画地为狱,殆专以淫威慑人灵魂,非致治也。至法治国,督以工作,给以既廩,于小己国群俱有利,则今日盛称之监狱作业制也。17]陈荣广序

(二) 中国应取法外国尽快施行罪犯作业制度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晚清这些新知识分子往往带有较强的历史责任感,他们在传播西方法文化时,是以救亡图存为契机和原动力

32]220。在赞美之余,令这些清季出洋人士耿耿于怀的,始终还是当时国内狱政之窳败。

英、美、日等国家监狱内罪犯作业的情景与晚清狱政及人犯的生活状况相比不啻天渊。不仅如花之安、麦高温、柯克等来华洋人曾严厉地批评过晚清监狱不堪的环境,即使是晚清国人自己的记述中,也同样透着悲惨凄楚。比如坐过监牢的赵光祖在其所作的狱中诗内便写道:“宵来微雨不知凉,潮气熏蒸渐逼床。”“厕瓮如何不远移,窗前秽气地淋漓。

33故而,在观察到外国监狱内优良的作业情境时,国人的自省之心油然而生,批评与建言亦随之展开。

刘瑞璘谈到,日本巢鸭监狱“整齐严肃,望之俨然一大工厂,不知为监狱也”。对比之下,“中国监狱黑暗,秽臭不见天日,饮食不洁,疾病丛生,往往狱未定而人已死。其幸而出者,既无教训,又未授以生业,不惟前辙仍蹈,抑且结党为患,不罹重法不止

9]114。缪荃孙也感叹,日本监狱教授罪犯谋生之道,使之将来可以复归社会,实属善政。中国监狱不仅无此良法,而且“黑暗秽臭,狱卒凌辱,其幸而出狱者既未加以教训,又未授以生计,则仍为从前之所为耳11]526。沈鸿也作过类似的对比,中国监狱虽名曰“监狱”,实则“粪厕耳,酒楼耳,游窟耳,造恶人之工场、演习犯罪之学校耳17]沈鸿序

直隶地区赴日考察的官绅们则表现出了更强烈的意愿,多位考察者都直接上呈时任总督的袁世凯,为实施罪犯作业制建言献策,其中蔡振洛与范炳勋二位言之尤详。蔡振洛认为,落实罪犯作业制“实为必要不可缓者”。他观察到,日本监狱的工场,“无论官司业、受负业,非各处急需之军装,即家常必要之用品,且各品价值不过一二十元者”,故而建议中国也应迅速实施罪犯作业制,且罪犯们亦应以学习制作成本较低的物品为基础,“对此等下等社会,须令学习成本轻贱之物品,使出监后资本易筹,藉此营业,并不至习无所用也

34]221。范炳勋也指出,日本的罪犯作业制为我国监狱改良所“亟应仿行者”,并同样观察到日本监狱工场以成本低之手工业为主,认为中国亦宜采用。如其言:“监狱工艺以令囚人出狱后能有职业,易谋生计为本旨,是宜择其粗浅工艺,成本较低者为多。倘成本稍重,即使工艺至精,释放后亦必难以自立,不啻与无艺等。35]1158

考察与学习既使晚清国人见识到了此前不曾了解的监狱制度与学理,更令他们把罪犯作业制度与文明先进一类观念相关联。在时人看来,加快引入并积极实施罪犯作业制度,不仅代表着移植一种来自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更代表着中国监狱及刑罚力图摆脱野蛮而与文明国家接轨的决心与行动。赞美与自省所暗含的不单是对制度变革的诉求,更是对文明的憧憬。

晚清国人的认知局限

可惜的是,憧憬虽好,实则缺乏足够的理性。晚清国人对罪犯作业制度的认知,在相当程度上带有理想化的色彩:一方面,他们高估了罪犯作业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他们没能深入理解罪犯作业制度在西方国家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使得法律移植缺乏充分的前提条件,从而为该制度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一) 国人高估了罪犯作业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落实情况

前文提到,王韬曾对英国监狱赞誉有加。可美国学者柯文指出,王韬在伦敦碧福监狱所观察到的情况,恐怕远不是当时英国监狱的全貌。顺此线索继续考察,可以发现即便在作为监狱现代化先驱的英美两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落实情况其实也难称理想。

尽管英国的本顿维尔监狱被视为模范,但彼时英国大多数监狱所开展的作业仍不过是拣麻絮、踩踏轮、转曲轴等粗浅无聊甚至有害身体的项目。在郭嵩焘、张德彝等人眼中,转曲轴是一项可以“劳其筋骨,导其血脉”的有益劳

2]33,然而英国本土学者的观感却与此迥然不同。当时的社会宣传家史密斯认为,曲轴、踏轮只能产生饱含虚无色彩的无用。不仅如此,踏轮等设施还严重伤害了罪犯的身体乃至生命。曾有医学报告指出,被迫从事这种劳动的罪犯在出狱时,其体力和健康状况相比入狱时都大幅度下36]128-129。即便是被视为模范的本顿维尔监狱,其环境与制度也并非如郭嵩焘等人所夸赞的那般美好。著名作家王尔德(Oscar Wilde)在1895年被关进本顿维尔监狱后不久便出现了腹泻,并患上了失眠症和疯狂的妄想症。虽然他因为身体原因而避免了踏轮等苦役,但其所做的仍然只是拣麻絮或缝制邮袋等粗浅工37]313-314。可见,在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里,理想的罪犯作业制度都没能在英国得到全面实施。

无独有偶,彼时美国罪犯作业制度的实施情况也不容乐观。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大多数州内地方监狱的条件都极度糟糕,甚至连最基本的人犯分类都不能保证,更无从谈及开展作业

38]171。在作为模范的奥本监狱和新新监狱中,罪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所事39]96。而在标榜感化教育的埃尔米拉监狱,其所宣称的职业教育就从来没有兑现过。1894年一项调查揭示,埃尔米拉监狱的言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38]174。直到20世纪初期,类似的情况仍普遍存在。有的监狱官指出,在1912年的塞拉姆监狱,至少三分之一的罪犯终日无所事40]46-47

可见即便在时人所谓的文明国家,罪犯作业制度的落实情况也远未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理想状

。考察者和学习者的认知主要建立在稀有的模范典型上,以及小河滋次郎和国际监狱大会所提供的学理解说和理想模式上。罪犯作业制度在英美国家尚且难以全面开展,那么不如英美等国发达的近代中国想要又快又全面地落实该项制度,岂不是难上加难?民国初年,山东省曾立下十年内全面开展罪犯作业制度的宏伟计41]87,浙江省更放出在五个月内全省监狱普设工场的豪言壮41]89,可事与愿违,达成目标的日期一拖再拖,最终竟不了了之。直到民国后期,罪犯作业制度的落实情况依然不够理42]500。这自然有当时相关部门自身执行不力的问题,但恐怕亦与法律移植的目标本身就大而无当不无关系。

(二) 时人没能充分理解罪犯作业制度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除高估了落实情况外,时人对外国罪犯作业制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样认识不足。事实上,罪犯作业制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自身需要密不可分。一方面,诸如英国“圈地运动”一类的事件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其中大部分都成了无业者。潜在的犯罪由此滋生,对城市管理构成了巨大的威

43]5-6。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欧洲各国进入以社会化生产为特征的机器工业社会阶段。这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者以保障工厂的运转和利润的产生。于是,监狱工场等强制罪犯从事生产作业的设施便涌现出。同其他监狱制度一样,对于罪犯作业制来说,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求是人们无法提出异议的一种解44]21

监狱史的研究表明,早期的监所虽然都打着感化教育罪犯的旗号,但实际上只是把罪犯当成低廉的劳动力。这一点在功利主义大师边沁那里变得愈加明晰:“监禁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强制罪犯工作。

到了19世纪的美国,“奥本制”便由于允许乃至鼓励罪犯从事工厂化的作业,因而迅速成为美国监狱的主流模45]98。通观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至少在美国,监狱管理者们更关心的不是感化教育罪犯本人,而是通过罪犯作业制打造一种可持续盈利的机39]83。可见,罪犯作业制始终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伴。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罪犯作业的经营方式势必以包工为主(即监狱接受公司或团体的委托或承揽项目),而不会以公用(即官司业)为主。理由是:既然工厂需要有技能的罪犯在出狱后进入工厂工作,那何不在他们服刑期间便事先把生产任务交付给罪犯呢?这样既可以使工厂早日获得廉价劳动力,又可使罪犯得到职业训练,还可使监狱从中分红。故而,包工(委托业或承揽业)才是罪犯作业主流的经营方式,公用(官司业)只是一种补充方式。美国监狱罪犯作业制的实施情况印证了这一点。比如在佛蒙特州与新罕布什尔州等地,包工方式对当地监狱的贡献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同时在很多州,公用的经营方式从来没取得过成

39]89,94

上述罪犯作业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间的关系,无论是小河滋次郎还是欧美各国监狱界的代表都没有详细讲解过,清末出洋人士自然无从体察。时人没能深入理解罪犯作业制度赖以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为该制度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埋下了伏笔。资本主义经济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尚不发

,因此市场对罪犯作业也就没有强烈的需求。同时,在小河氏等人的影响下,当时的中国政府长期将由政府掌控的官司业作为经营罪犯作业的主要方式,可政府并不能替代市场来为罪犯作业提供广阔的生产和销售的空间。如此一来,罪犯和监狱无法从中获益,该制度的实施也就难以为继了。

结 论

西法东渐是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而法律移植则是其中的主要方式。详细梳理晚清国人考察与学习外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过程,可以经由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引入,对国人在法律现代化早期移植域外法制时的举动和心理作一番检视。

这场法律移植是个复杂的过程,至少包括考察制度与学习学理两个层面。前者展示了所谓先进制度的具体内容,绘制了所谓文明国家监狱制度的美好图景;后者则解释了这些制度背后的理论内涵,确立了代表文明的理想模式。前者提供了移植的素材,后者则坚定了移植的信念。法律移植绝不只是规则上的模仿,更包含法学理论知识的传递。二者在不同层面上发挥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早期阶段。

知耻而后勇,通过出洋考察和学习,晚清国人切实感受到了中国与东西各国间的差距,对之赞美的同时也自省。这不仅推动着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更催生出国人对文明的憧憬。民国时期的历届政府一再强调罪犯作业制度的重要

,可见这份憧憬具有深远的影响。20世纪上半叶战乱频仍,政局动荡,可监狱改良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以落实罪犯作业制度为重要内容的改革也不曾停止,如此情况恐怕都与这份憧憬有关。这可算是出洋考察与学习所带来的积极效应。

不过,在内忧外患下急于求变地考察和学习难免带有囫囵吞枣的问题。亦如学者所论,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救亡图存的紧迫压力,来不及细致思考内因以及应对之

46]195。一种较为理想的法律移植应该是,对于那些在其原产地被普遍接受且没有造成太大危害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在经过审慎的考察后进行移植;对于那些在其母国都为善不足的法律,则根本不应引47]488。可惜碍于时局,晚清国人没能如此慎重,在引入外国法律制度和理论时存在以偏概全以及流于表面的认知局限。这为日后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乃至整个监狱制度改革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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