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1.韩洪云(http://orcid.org/0000-0003-2969-3907),女,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资源利用与环境管理、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公共管理等研究; 2.李寒凝(http://orcid.org/0000-0001-6990-5455),女,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研究。
面临交易成本问题、不确定性和风险约束,现代契约设计的核心是缔约方权利与责任的治理结构安排;有限理性、交易成本、未来不确定性及风险所引致的理性不完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契约不完全,而契约不完全导致的剩余权利与交易匹配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契约经济学本土化发展的不足与挑战是交易费用度量困难、风险对称配置机理模糊、契约履约机制研究薄弱和非正式规则在契约自我实施中的作用机理研究匮乏。如何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协调安排,降低契约实施成本,是中国市场经济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值得研究者重视的重要课题。
Based on a systematic analysis on the evolution of contract economics, combining with China’s status quo of contract economics research,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issues over its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economics in China. Beginning 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tract conception, an analysis on the causes of incomplete contract is followed by an examination on the issue of incentive mechanism design under information constraints. Having originated in the religious thoughts of the rights-based contract,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tract has experienced a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debtor-creditor agreement in legal contracts, to the norms and informal arrangements in political contracts, and then to the paradigm of transaction analysis in economic contracts. The contract had also become an important category in economic research from the ″outdated legal concept″ in the 1870s. The economic contract lies in taking a step towards repairing the paradigm of the general equilibrium in neoclassical economics, which can be broadly divided into formal and informal contracts, explicit and implicit contracts. Formal contracts and informal contracts tend to be parallel in practice. The choice of contract arrangement is essentially determined by the signing and enforcing costs. The economics of contracts is broadly divided into three main branches: principal-agent theory,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theory. These three branches provide explanations for the contract arrange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mmetric allocation of rights, economization of transaction costs and 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ies and risks, respectively. Modern contract is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regarding contracting parties’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straint of transaction costs, uncertainty and risks. Bonded rationality and incomplete rationality inevitably lead to contract incompleteness. The matching of exchange and residual rights in incomplete contract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achievement of economic efficiency. Comprehensive research of economics of contracts have been conducted in China covering the issues of contract incentive mechanism, connotation of transaction cost, risk allocation and property rights distribution in incomplete contracts. Localization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s of contract is facing with the difficulty in the measurement of transaction cost, the lack of research on contract 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function of trust and reputation in self-enforcement contract. A market economy is in essence a contract economy, the contract is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to ensure that the market transaction is predictable, stable and reliable More attentions should be given to the issue how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 coordina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is the major obstacle to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面临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 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和完备竞争研究范式, 已经难以为不确定的市场效率提供合理的解释, 经济学研究需要方法论上的改变[6], 于是, 契约经济学应运而生。随着契约经济学从商品分析到交易分析的研究范式的革命, 交易费用、不确定性与风险配置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7]。随着研究对象从微观向宏观经济总量的转变, 契约经济学为更好地理解市场运行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和视角[8]。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中国契约经济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和材料, 中国学者在借鉴西方契约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主要在企业体制的转型发展、公司契约治理、农村产权改革等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契约本土化的文化特征、政策背景和转型背景下的政府干预等方面提出了独到见解。不足的是, 研究的主要内容仍然是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关系, 对契约性质、实施机制及契约设计如何改变交易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分析, 还十分薄弱[9]; 更由于风险度量困难, 国内风险配置研究仅停留在对风险识别与分担的理论分析层面[10]。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配置的契约设计, 以及契约正式机制和非正式实施机制的协调效应, 目前还未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10]。国内契约经济学研究相对滞后的现状, 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契约思想的中国应用, 契约精神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市场制度的健康发展。
市场是个体间或有组织的群体间的关系合约网络[11], 市场交换本质上是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的权利的交换。契约作为交易的规制结构, 是确保市场交易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制度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 契约精神不仅包含自由与公平, 更具“ 基于商品交换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来的平等、民主和协商的精神” (参见程方《浅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中国市场经济契约伦理的构建》, 南昌大学2014年伦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如何才能建立市场制度, 这些问题完全不是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所能回答的” [12]译者前言, 2。通过对契约的本质、内涵演进和发展前沿的分析, 系统梳理契约经济学的发展, 能够为认识中国转型经济条件下市场发展的障碍因素提供理论基础, 为中国市场发展的契约精神培育提供可行的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亦可勾勒出中国契约经济学研究有待深化的发展空间。
契约源于与上帝“ 立约” 的宗教思想。在《圣经· 旧约》中, 契约是人与上帝斗争的过程中为获得和平所订立的关于自主生存空间的相互妥协的约定[13]。现代契约发轫于罗马法, 法理契约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债务关系原则[14]。市民法时期的罗马法, 将契约看作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特定的缔约形式而建立的、可强制执行的债务关系。万民法时期的罗马法则强调双方合意的诺成契约(consensual contract)。诺成契约摆脱了形式束缚, 当事人的合意是债务契约的决定性要素。从特定形式到双方合意, 是法理契约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15]。19世纪《法国民法典》进一步将契约界定为一种合意, “ 依此合意, 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12]2。法理契约的核心是合意与承诺, 但法理契约不可避免地忽略了非法律关系契约和契约的时间维度[16]。
作为最早用契约解释正义和法律的哲学家, 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强调人们在交往中互不伤害约定的重要性, 这正是社会契约的渊源。16世纪, 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国家契约论快速发展, 国家的诞生正是一系列社会契约缔结的结果(参见Hobbes T., 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 in Oakeshott M.(e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651; Locke J.,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Rousseau J., The Social Contract, trans. by Cranston M.,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762。)。在洛克的《政府论》中, 契约是公民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制约而与政府共同订立的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一系列规则。但法理契约和社会契约思想认为, 缔约双方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契约的特定性和即时性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其对连续世界的解释能力[12]。Macneil的《新社会契约论》[16]则聚焦契约的社会性, 包括社会关系、劳动分工与交换和未来意识。Macneil的社会契约论为正式契约向非正式契约的延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参见程宏伟《隐性契约与企业财务政策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系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洛克的契约自由原则奠定了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基础[12]。古典经济学是凯恩斯理论出现以前的经济思想流派, 由亚当· 斯密于1776年开创。古典经济学派相信经济规律决定着价格和要素报酬, 看不见的手引导着资源的最优配置。最早的激励契约研究始于斯密的地主与佃农间委托— 代理契约分析[17]。斯密指出, 分成合约是对地主和佃农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反应[18]。地主不能清晰地观察佃农的土地和工具投入, 因而分成契约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改进整体社会收益, 需要通过共同分担某些可变因素或对工作表现进行精确的测度, 以弥补分成契约的缺陷[19]。但Cheung坚决反对这一观点, 认为分成契约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20]。Stiglitz则认为由于佃农的努力水平难以观测, 即使佃农是风险厌恶的, 地主也必须与佃农通过风险分担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21]。分成契约安排是激励与风险分担权衡的结果。理性的经济行为人在信息充分和知识完备的条件下, 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古典经济学契约在保留法理和契约社会契约的合意、平等、公平和正义内涵的基础上, 将契约看作实现交易均衡的一般手段, 交易是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 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的即时商品交换。
19世纪70年代, 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革命突破了古典经济学的即时和个别交易藩篱, 一般均衡成为经济研究的核心, 契约也从法学和政治学领域成为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以Arrow-Debreu和Walras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将契约视为实现一般均衡的手段, 契约只是实现交易的外在工具[22, 23]。Edgeworth认识到Walras将交易行为人视作价格接受者的局限性, 创新地提出再签约(recontracting)交易模型来解释市场清算过程[24]。在Edgeworth看来, 契约作为交易运行的内在机制,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重新签约会引致均衡价格的出现。一个契约就是一次清算, 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短期契约集合就是一条契约曲线。Edgeworth的契约思想促使契约研究从交易的一般均衡转向交易的内在机制分析, 帕累托最优契约曲线突破了即时性的法理契约和社会契约对连续的现实解释力的约束。同时, Edgeworth的契约曲线前瞻性地认识到了契约的不确定性。Buchanan高度评价了Edgeworth的贡献, 认为Edgeworth的盒状图使经济学从“ 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choice)” 转向“ 契约的科学(science of contract)” [25]。Arrow和Debreu进一步将契约定义为完成某项任务的承诺, 在理性预期或商品、信息完全的假设基础上, 以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利润最大化为原则, 研究面临资源获得、生产和消费的不确定性的市场交换行为[12, 22]。
契约是人类社会交易日益繁荣的结果, 随着交易模式和组织发展的日益复杂[26], 经济学契约的内涵不断扩展和深化, 广义上分为正式和非正式契约、显性和隐性契约。
1.正式与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是由成文契约规定缔约双方行为方式和违约惩罚机制, 并可由政府等第三方机构强制执行的完备契约[27]。可观察并证实的事前约定条款降低了契约风险, 增加了缔约方信任, 简化了缔约程序, 帮助契约当事人形成稳定的预期[28], 并增加了交易的稳定性, 促进了长期投资[29]。然而,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6], 更由于契约主体的无知、欺骗和机会主义行为, 建立由第三方强制实施的正式契约并不总是可行的[30]。当契约不完全和高交易成本导致政府或法庭等第三方强制实施失败时, 交易可能转向自我实施的非正式契约。因此, 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存在替代关系, 随着交易频率的提高, 正式契约往往被非正式契约所代替[32], 而非正式契约下的重复交易会促使当事人倾向于签订详细的正式契约[33]。现实中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往往并行不悖。归根结底, 契约的成本, 包括契约签订和强制实施的成本, 决定了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的安排选择。
2.显性与隐性契约。根据履约机制差异, 契约可以分为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显性契约是可以写明、可以由第三方验证, 并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正式契约。由于隐性契约的不可观测和不可证实性, 声誉和信任是隐性契约实施的保障[34]。基于重复博弈的合作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隐性契约实施机制有利于解决激励扭曲问题[35]。与第三方实施的强制性和公开性相反, 契约自我实施作为一种关系型治理模式, 通过终止交易关系而造成交易者的专用性投资损失来惩罚违约者[31, 36], 或者通过信用信息传递造成违约者市场声誉贬值[31, 35]。由于自我实施机制维持交易秩序的成本更低[37], 包括降低写明相关契约条款的成本, 减少法院调查、制裁违约行为的时间延误和噪音[30], 大多数的契约履行依靠终止业务关系, 而非法院强制力。
尽管契约的自我履行具有低成本优势, 但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也存在局限性, 声誉资本存量决定了自我实施机制的效力[30]。声誉资本的发展受自然寿命、财富积累和声誉效应的时空限制, 自我履约的实施力度、范围和规模往往有限, 法庭强制是自我实施机制的有益补充[30, 36, 38]。如果将未来利润现值视为声誉资本的回报, 缔约方是否守约, 取决于当事人对违约的短期收益和终止契约关系的未来收益损失现值的对比[31]。有效的契约实施机制应在法律可强制执行的明确契约条款规定下, 界定自我履行的最优边界[38], 法律法规是对有限私人履约资本的补充, 声誉资本的提升会提高法院执行的边际效力[30]。基于零交易费用假设, 在新古典一般均衡模型中, “ 制度实际上没有任何地位” , 由于对制度和交易费用的忽视, “ 新古典经济理论只能在高度抽象的意义上用来分析资源配置问题” [39]1, 新古典经济学仍然以市场出清为目标, 忽略了信息获得、制度和产权约束对市场均衡的影响。
将信息、制度和产权等因素纳入经济学研究范畴, 是契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一般均衡分析范式的彻底革命[8, 40]。Akerlof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设藩篱, 以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契约设计为研究对象, 开创了不对称信息市场研究的先河, 标志着现代契约研究的发端[4]。以Jensen、Meckling等创立的委托— 代理理论为代表, 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条件下, 通过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完全激励契约安排, 诱导代理人付出努力以实现委托人的期望效用最大化[41]。尽管考虑了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 但完全契约理论隐含的零缔约和执行成本假定, 限制了其现实解释能力。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已经成为契约研究的前沿领域。交易费用、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全性的契约不完全作用机理, 为理解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和风险约束下的市场非均衡提供了新的视角。契约不完全的代表性研究包括:Coase[6]和Williamson[2]的交易费用分析, Klein的不确定性的契约不完全影响分析[30, 36, 38]以及Williamson的有限理性的契约不完全影响分析等。
Coase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 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 包括签订契约的信息收集、处理和风险预防等交易费用[1]。交易费用是市场运行的费用, 包括价格发现成本、契约谈判和签订成本、契约实施成本[6]。Williamson将交易费用具体化为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三类[3], 也可以解释为预见不确定性的成本、缔约成本和实施成本[42]。交易费用是契约安排与选择的重要决定因素[26], 正是契约的不完全性解释了交易费用的来源[44]。搜寻成本和再谈判成本、度量成本和契约签订成本的存在, 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契约不完全[30]。不完全契约造成当事人行为可观测性和可证实性低, 导致高昂的契约实施成本, 加之高昂的诉讼、仲裁等交易费用[27], 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是十分困难的, 甚至会为了解决“ 敲竹杠” 问题而产生新的“ 敲竹杠” [36]。契约设计的目的是实现契约设计、实施和争议仲裁的成本节约。
Williamson深度分析了交易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与契约治理结构的关系[2]。不确定性类型、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能够清晰地界定交易特性。交易频率的高低影响不同交易方式的相对成本; 资产专用性越强, 交易关系的持续性就越重要; 交易属性与治理结构的匹配可以节约交易费用[2]。治理结构是交易进行的制度母体, 随交易特征变化而变化[3]。交易的技术特性、交易特征和当事人间的关系, 是影响契约安排的重要因素[45]。由于行为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难以对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做出预测、计划, 进而达成协议, 从而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性[2]。有限理性意味着个体计划未来的能力有限, 由于知识、技能和预见能力的缺乏, 人们难以对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精确估计[43]。机会主义是指在复杂环境下, 交易主体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 或者采取误导、迷惑或颠倒等方式来歪曲信息, 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节约源于有限理性的经济化和降低机会主义的干扰[3]。寻求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契约安排, 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目标[3]。与无摩擦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不同,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是理解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基础。
自新古典契约经济学始, Edgeworth就已认识到契约的不确定性[24], Arrow和Debreu的一般均衡分析进一步引入了生产和消费的不确定性、契约设计与实施的自然环境、经济波动和组织管理的不确定性[22]。Knight将风险定义为可度量的不确定性。由于契约无法对所有或然情况做出规定, 风险便随之产生[46]。不确定性和风险分担是影响契约安排的重要因素[20, 21], 也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直接原因[47]。
1.不确定性与关系契约。交易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交易费用计量困难加剧了契约复杂程度[48], 契约纠纷解决机制也随之变得日益复杂[28]。契约是对当事人关系的概括[16], 未契约化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7]。关系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s)作为基于未来关系的非正式协议[49], 是“ 自我实施的” 或“ 隐性的” , 或两者兼具(对关系契约的不同描述, 参见Klein B., ″Why Hold-ups Occur: The Self-enforcing Rang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 Economic Inquiry, Vol.34, No.3(1996), pp.444463; MacLeod W.B. & Malcomson J.M., ″Implicit Contracts,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and Involuntary Unemployment, ″ Econometrica, Vol.57, No.2(1989), pp.447480; Bull C., ″The Existence of Self-enforcing Implicit Contracts, ″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02, No.1(1987), pp.147159。)。由于契约设计的高交易费用[28]和法律保障缺失[50], 关系契约存在的合理性源于契约的不完全性[3, 27]。
关系契约正是因其未完全界定的未来关系而得名。对于关系治理与正式规则间的关系, 当前研究有截然不同的认知。有观点认为两者为互斥关系[32, 37, 51]。因为关系契约具有交易费用低、契约适应性高的优势[28], 交易在社会结构中的嵌入能够降低契约重复谈判的时间成本和交易费用[51]。正式契约的启用意味着缔约方的信任度较低, 随着交易频率的提高, 关系治理逐渐取代正式契约[32], 因为缔约双方的互信增大了契约弹性, 更由于正式契约往往会破坏关系治理的形成[28], 过分详细的正式合约可能将合作关系转变成“ 对抗性的讨价还价” 和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37]。也有观点认为两者为互补关系[28, 33, 49]。关系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协议, 是正式契约的有益补充, 提高了正式契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49]。关系治理通过关系性规则而赋予合约灵活性, 更为重要的是, 建立在当事人互信基础上的关系契约具有明显的人格化特征[52], 对未来合作关系的收益预期能够促进缔约方的现期合作[49]。关系契约强调长期关系而非短期利益[33, 38], 而正式契约对交易事项的精确规定有助于规避交易风险、强化信任和提高长期合作预期[28], 因此, 正式契约和关系治理结合, 可以通过更强的交易风险保障, 实现更高的交易绩效[28]。
2.风险与隐性契约。现代契约理论的兴起正是源于分成租佃制研究[20, 21], 考虑经济激励效应和契约主体风险态度的风险配置与契约设计关系研究是其核心议题, 风险配置决定了契约结构和契约选择[47]。Azariadis最早提出了隐性契约概念(implicit contract)[53]。在完全信息和企业家零风险偏好的假设下, 隐性契约是风险规避的工人为避免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收入不确定性, 而与企业达成的一种非明文规定的长期保险契约, 包括有利自然状态下的风险溢价和不利状态下的补偿收入(参见Baily M.N., ″Wages and Employment under Uncertain Demand, ″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41, No.1(1974), pp.3750; Gordon D.F., ″A Neo-classical Theory of Keynesian Unemployment, ″ Economic Inquiry, Vol.12, No.4(1974), pp.431459; Rosen S., ″Implicit Contracts: A Survey, ″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23, No.3(1985), pp.11441175。)。隐性契约作为自愿的事前合意, 旨在解决契约主体资本投入和利益分配的不确定性。基于信息对称和企业家风险中性假设的隐性契约理论, 虽然可以解释劳动力市场工资刚性, 却无法解释劳动市场的非自愿失业现象[54]。通过对企业家零风险偏好假设的修正, 隐性契约理论试图解释劳动力市场就业不足与过度就业并存的原因, 当企业和工人信息不对称, 并面临不利的经济条件时, 企业会选择更低的雇佣水平[55]; 当企业与工人一样是风险厌恶的, 企业将不会与工人签订长期契约[56], 而是签订风险分担的可变工资契约, 非自愿失业随之产生[55]。在信息不对称和闲暇为正常品的条件下, 可能产生过度就业[57], 企业主风险偏好、工资和工作时间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就业不足或过度就业[53]。风险分担与契约安排取决于缔约方的风险态度[58], 如果将缔约方的风险态度分为风险偏好的、风险中性的和风险厌恶的, 风险厌恶的当事人会选择低风险承担的契约安排, 风险偏好者则倾向于“ 高风险, 高收益” 的契约安排, 风险中性的当事人可能选择固定价格合约[59], 风险厌恶的组织倾向于选择契约交易而非自行生产[60]。传统的委托— 代理风险分担研究范式面临如下局限性:委托人风险中性和代理人风险厌恶假设失真, 导致风险分担模型的预测困难; 只考虑代理人努力的道德风险, 忽略了委托人生产要素投入的道德风险[61]; 风险分担研究常用财富水平作为风险厌恶水平的指代变量, 忽略了契约双方潜在的内生性匹配问题, 由此产生的替代误差会导致回归系数偏差[58]。契约主体的风险态度已经不能有力地解释契约选择问题, 合约实施成本和激励因素比风险偏好更具解释力[47, 61]。Coase和Williamson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风险中性假设[1, 2]被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所接受(参见Eswaran M. & Kotwal A., ″A Theory of Contractual Structure in Agriculture,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5, No.3(1985), pp.352367; Holmstrom B. & Milgrom P., ″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 Incentive Contracts, Asset Ownership, and Job Design, ″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Vol.7, No.7(1991), pp.2452; Holmstrom B. & Milgrom P., ″The Firm as an Incentive System,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No.4(1994), pp.972991; Mcafee R.P. & Mcmillan J., ″Auctions and Bidding, ″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25, No.2(1987), pp.699738。), 考虑风险配置的激励契约设计还需深入研究。
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会引致委托— 代理问题[4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委托— 代理机制设计的最大难题[62], 逆向选择也称隐藏信息, 道德风险问题也称隐藏行动。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通过向信息劣势的一方传递信息而获益[4], 委托人需要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限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12]。委托— 代理机制设计是在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的激励和风险配置权衡的结果[63, 64], 其设计目标是资源的最优配置[17]。早期的委托— 代理模型是信息一维、双方缔约、持续一期条件下的契约激励机制设计, 目前正在转向信息多维、多缔约方和多时间维度的机制设计[7], 多个代理人和多任务竞争机制下的激励扭曲[64]、降低委托人事后操纵产出的激励[65]和揭示代理人的私人信息[17]等激励机制的设计, 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由于委托人无法直接观测代理人的行为, 只能观测到受不确定因素干扰的行为和结果变量[21],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 代理契约只能实现局部均衡。
面临未来不确定性的激励机制, 即通过剩余控制权安排为经济行为人提供有效的经济激励, 是实现长期经济效率的可行选择。契约作为协调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 当事方的承诺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分配[8], 信息成本的存在导致产权无法完全界定, 因而出现部分权利没有被界定的有价值的“ 公共领域” [66]。由于契约的不完全, 产权不能简单界定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决策权, 契约可以看作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剩余控制权安排[8, 67]。Grossman和Hart进一步将契约权利分为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 特定权利指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权利, 剩余权利指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资产使用权利[5]。剩余控制权安排是影响缔约方未来收益的重要因素[68], 如果认为企业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组成, 那么资产的所有权通过影响事后剩余的分配而影响事前投资[5]。契约设计通过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 实现不同资源所有者的联合生产, 由交易成本、自然风险和法律安排差异而导致不同的契约安排[69]。
产权明晰是交易的先决条件[6], 产权配置具有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功能[70]。剩余权利安排的变化在带来收益和成本变化的同时, 主要影响关系专用性投资[5, 68]。当缔约双方面临新的获利机会时, 会重新就契约条款进行讨价还价, 事前的关系性契约可能由于事后内在或外在结构的变化而不能持续[44]。虽然契约双方投资的相对重要性决定了产权配置, 但GHM(Grossman-Hart-Moore)模型[5, 67]的事后效率假设并不能解释企业内部科层制和权威制的存在, 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缺乏解释能力。在事后部分可缔约的条件下, 最优契约安排是契约刚性和弹性的权衡, 即契约事后调整的自由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绩效折减的权衡[67]。
契约经济学广义上分为三个重要的理论分支, 包括以Mirrlees[63]、Jensen和Meckling[41]、Holmstrom等[64]为代表的委托— 代理理论, 以Williamso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 以Grossman[5]、Hart[44, 68]与Hart和Moore[67]为代表的产权理论。委托— 代理理论强调事前激励契约设计对代理人约束的重要性[41, 59]; 交易费用理论则专注通过交易性质和契约治理结构的匹配, 实现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契约设计[1, 2, 27]; Grossman[5]、Hart[68]以及Hart和Moore[67]的GHM模型则探究企业剩余权利配置与投资有效性的内在关系, 强调剩余控制权配置对事前投资激励和事后谈判的重要性[5, 68]。以上三种理论分别从权利对称分配、交易费用节约和内在化外部性与风险的角度, 对契约安排做出了诠释[71]。契约又分为完全和不完全契约两类。委托— 代理理论是完全契约家族的唯一成员, 专注于契约的激励机制设计; 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则属于不完全契约理论, 专注于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完全所引致的契约缔结和执行低效率问题。由于交易费用度量困难, 产权理论的核心架构— — GHM模型的事后可完全缔约假设广受诟病[67, 72], 不完全契约理论尚未形成一个公认和清晰的理论框架[7]。契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可归纳如图1所示:
中国学者的契约经济学研究散见于委托— 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理论研究领域的探讨中, 内容涵盖契约激励机制、风险配置、交易费用和不完全契约下的产权分配等问题, 尤其是在契约演进的文化因素、政策背景和政府干预的影响方面提出了独到见解。以下将对契约本土化研究的上述研究领域进行梳理, 不求涉猎所有文献, 仅以时间顺序为线索, 对中国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 以期勾勒出中国契约经济学研究的发展脉络及其未来的发展空间。
20世纪80年代, 交易费用经济学开始进入国人的研究视野, 但初期仅限于交易费用的概念解释(相关文献主要参见肖莹《威廉森和交易费用经济学》, 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7年第3期, 第64页; 单伟建、汤敏《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 应用及偏颇》, 见汤敏、茅于轼主编 《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一集)》,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第72页; 盛洪《对经济发展的衡量:尺度、参照系和单位交易费用》, 载《上海经济研究》1990年第4期, 第611页。)。自90年代中后期始, 交易费用理论被广泛用来解释农业股份合作制治理结构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组织模式选择(相关文献主要参见傅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 — 一个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透视》, 载《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6期, 第1620页; 钱忠好《节约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关键— — 对江苏如意集团的个案研究》, 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 第6266页; 杨明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进:一种基于内生交易费用的理论解释》, 载《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10期, 第1115页; 蔡荣、蔡书凯 《“ 公司+农户” 模式:风险转移制度与农户契约选择》, 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第1925页; 刘洁、祁春节《“ 公司+农户” 契约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一个交易成本分析框架》, 载《经济经纬》2009年第4期, 第106109页。)。微观组织契约安排的目的在于将事前签约和事后监督费用最小化[73], 内部一体化和关系型契约都是交易成本最小化选择的结果[74], 要素品质、个体差异、信息结构影响着契约选择[75]。随着交易费用理论认识的深入, 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诸多缺陷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包括理论外延不确定、难以准确度量、与生产费用的交互分析不足等[76], 于是交易费用度量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相关文献主要参见罗必良《交易费用的测量:难点、进展与方向》, 载《学术研究》2006年第9期, 第3237页; 笪凤媛、张卫东《交易费用的含义及测度:研究综述和展望》, 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10年第1期, 第225241页。), 但交易费用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 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本土化实证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9]。由于交易费用的测度困难, 其测度研究仅停留在宏观层面, 微观测度研究几乎是空白[77]。体制转型中的交易费用研究、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间的关系, 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公共物品市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度量问题[9], 都是交易费用本土化研究中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的发展, 国内学者的委托— 代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中承包制向公司制转变的激励机制设计原则、代理权不完整条件下的隐性激励设计原则、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研究(相关文献主要参见陈舜《代理问题中的道德风险与激励原则》, 载《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 第4043页; 石磊《国有企业的委托— 代理结构与制度改进》, 载《管理世界》1997年第2期, 第126133页; Zhang W., ″Decision Rights, Residual Claim and Performance: A Theory of How the Chinese State Enterprise Reform Works, ″ China Economic Review, Vol.8, No.1(1997), pp.6782。)。契约安排的激励效应是国企改革契约设计的核心,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不仅存在显性与隐性激励机制的互相替代, 也存在基于绩效的显性激励和基于社会目标的隐性激励共同作用的并行机制[78]。进入21世纪, 国内学者的目光开始转向企业产权分配和劳资合约设计研究(相关文献主要参见段文斌、袁帅《风险分担与激励合同:对委托— 代理论的进一步检讨》, 载《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5期, 第1925页; 李敬湘、张衔《国有企业高管激励中的契约选择: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 载《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第121124页; 甄朝党、张肖虎、杨桂红《薪酬合约的激励有效性研究:一个理论综述》, 载《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10期, 第6874页。)。本土化的产权安排研究承袭了以Coase、Alchian、Demsetz等为代表的早期委托— 代理研究范式, 主要关注产权明晰的原则(相关文献主要参见华生、张学军、罗小朋 《中国改革十年:回顾、反思和前景》, 载《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 第1337页; 唐丰义《建立社会主义产权理论刍议》, 载《经济研究》1988年第4期, 第2833页; 吴敬琏《自主企业制度: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载《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 第410页。), 以及由行为人有限理性、环境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导致的契约不完全(相关文献主要参见牛仁亮、贺若先《社会成本理论与中国经济改革》, 载《经济研究》1990年第1期, 第2735页; 汪丁丁《企业家的形成与财产制度— — 评张维迎< 企业的企业家— 契约理论> 》, 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 第6268页; 吴忠培《论不完全合同与模糊产权存在的必然性》, 载《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10期, 第3538页。)。有学者认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社会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79]。
GHM模型[5, 68]为国内契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促使国内产权研究从产权明晰的原则转向不完全契约下的剩余控制权安排[80]。契约安排本质差别在于产权分配差异[69]。杨小凯和黄有光基于一般均衡分析范式, 研究了不同产权安排的交易费用和效率差异[81]。企业产权安排是关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间的对称配置问题, 企业治理的关键是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风险分担的对称配置。不完全契约下的企业剩余权利配置与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匹配关系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性提供了合理解释[82]。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风险规避和政府管制等因素都会影响契约持续期的长短[83], 产权残缺和产权模糊是企业对特定环境的适应机制[84]。农地产权不完全契约安排是国内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85, 86】。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剩余权利, 但产权配置的政府深度干预导致了中国农地产权残缺, 农地频繁调整损害了农民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相关文献主要参见王洪《作为不完全契约的产权:一个注释》, 载《改革》2000年第5期, 第5357页; 贺振华《劳动力迁移、土地流转与农户长期投资》, 载《经济科学》2006年第3期, 第1018页; 朱希刚、陈凡《农村产权制度构造的理论探索》, 载《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11期, 第2124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是国家对农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逐步放松过程, 农民的土地产权需要进一步明晰[87]。
契约通过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规定以规避和分担风险[53], 契约经济学本土化研究以张五常的系列研究[20, 69, 88]为代表。张五常最早在《佃农理论》一文中分析了台湾地区地主与佃农间的定额租约、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选择的风险分担和经济激励效果[20], 通过引入风险因素解释分成合约的合理性; 在《交易费用、风险分担与契约选择》一文中又进一步对比研究了三种契约模式设计的交易费用差异, 认为合约选择取决于交易费用、自然风险差异和投入产出的物质属性[88]; 《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则聚焦契约的激励作用, 认为计件工资契约能够对工人的劳动贡献直接衡量和定价, 能清楚地显示工人的生产率差别, 从而降低监督和讨价还价的成本[69]。随着契约概念外延的拓展, 契约的风险配置成为研究的焦点(相关文献主要参见杜亚灵、尹贻林《不完全契约视角下的工程项目风险分担框架研究》, 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第6570页; 胡昌生、丰赋、黄卓《委托投资中的最优风险分担合同》, 载《预测》2003年第3期, 第6264页; 孙良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风险与风险控制》, 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第1621页; 聂辉华《最优农业契约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 载《经济学(季刊)》2013年第1期, 第313330页。), 包括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契约风险配置研究, 以及农产品期货交易契约对转嫁粮食价格变动风险的作用研究(相关文献主要参见卜阙《如何利用期权来避免利率风险》, 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88年第11期, 第2224页; 李经谋、李守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探析》, 载《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12期, 第913页。)。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备、契约价格、风险态度和事后条款的规定是影响风险分配的重要因素(相关文献主要参见黄祖辉、王祖锁《从不完全合约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 载《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3期, 第2831页; 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 — 以订单农业为例》, 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第2230页; 周立群、曹利群《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 — 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为例》, 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第1419页。)。由于我国正规的农业金融和保险缺失或发展缓慢, 农户通常采用与企业签订生产、加工或销售契约以规避农业风险[89]。风险度量困难导致中国的风险配置研究仅停留在风险识别、形成原因、风险控制等理论分析层面[10], 契约安排的风险分担对称配置机理是契约设计与选择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但还未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
正式契约是受法庭等第三方强制规范约束交易行为的契约[27]。规范包括法律、制度、规则、准则等正式规范和道德、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范。正式规范可以通过制裁个体行为, 外在而强制地约束集体行为[90]。“ 由于人们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 不确定性和不对称信息必然存在” , 可识别和传递的非正式规则的发展, 为适应市场的不可预见性提供了可能[39]1。在正式规则缺乏的地方, 非正式规则能够约束人的行为、降低契约中未规定的“ 合约剩余” 所导致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 从而提高契约效率[91]。更为重要的是, 基于承诺、道德、周围人正向或负向激励的考虑, 个体成员内化的非正式行为规范不仅可以成为约束性规则, 还可以发展为个人的习惯性偏好[92]。当然, 正式规则能够扩展成员的合作行动, 可持续的交易环境需要政府和法律环境的支持, 规范借助于互惠信任、复仇报应或舆论压力等形式的自我实施规则, 能够约束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 政府的责任在于创造一个支持性的制度环境[93]。非正式规则作为长期存在的习惯行为, 是最终导致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作为在长期历史沿革中形成的“ 政治集权和关系型社会” , 中国面临传统规范与市场规则交织并存的复杂局面[94]46。中国特有的差序格局中的血缘或亲情关系构成了最为稳固的社会关系[95], 道德、习俗、人情等非正式规范在契约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关系契约的实施效果受经济交易规模的限制, “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在微观治理上是由互联的社会关系型合约不断向正式合约过渡的过程” [96]79。但转型期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催生了复杂的社会嵌入性和关系契约[97]。由于契约的正式治理结构可能嵌于不同的关系结构中, 两者的共同作用直接影响合约的实施效果[84], 以非正式的实施机制解决产权冲突, 可以对正式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交易对象多样化带来的差异化履约机制, “ 需要借助嵌入在差序格局中的关系治理机制保驾护航” [98]14。尽管国内学者已经认识到, 法治中国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必须通过“ 理性规制意义上的契约” 与“ 德性认同意义上的契约式身份” 的双重作用才得以达成[99], 但对契约实施机制的研究仍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讨论。社会规范的文化异质性、转型期政治结构的差异性以及关系契约如何与正式制度共同促进契约实施, 值得深入探讨[94]。中国正式制度的缺失与非正式规则薄弱的现状, 不可避免地限制了不完全契约的本土化应用与发展。如何建立非正式规范与正式规范的协调机制, 发挥非正式规范的契约实施约束作用, 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隐性契约也称为关系契约, 是“ 用以阐述雇主和雇员之间各种心照不宣的复杂协议的契约” [12]15。社会规范的力量在于其无形性, 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社会环境[90]。信任是一个行为人对一个或一群行为人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主观概率水平的评价, 本质上是人们对交换规则的共同理解[100]。黄再胜等将信念、偏好等社会心理因素引入契约激励分析[101], 胡军等认为中国“ 缘约” 文化带来的信任和认同能够降低交易费用[102]。信任包括社会信任和制度信任。社会信任是指一定范围内对其他人的普遍信任, 制度信任是指对国家机构部门的信任[103]。信任是合作的润滑剂, 能够降低合作的交易和监督成本, 使搭便车行为最小化的信念更强[93]。但高水平的信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信任不仅是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 而且是社会资本的基础。社会资本的核心构成要素— — 网络、规范、信任是相互影响和紧密联系的[104], 社会资本能够通过社会网络和规范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紧密的互动网络能够增进彼此的信任, 促进规范的形成, 规范可以有效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孕育集体意识, 进而增进个体间的信任水平。信任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规范的建立和网络的稳定发展[93]。虽然诚信社会建设和道德重构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应有之义, 但信任和声誉在隐性和关系契约履约机制中的作用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如何通过社会网络和社会规范重构社会信任, 发挥社会资本在契约实施与监督中的效能, 现有研究未能对此提供有效的指导。
起源于宗教的权利契约思想, 契约演进经历了从法理契约的债权债务约定到政治契约的行为规范和非正式协议安排、再到经济学契约的交易分析范式的转变, 契约也从19世纪70年代“ 过时的法律概念” , 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古典经济学的契约在保留法理和社会契约的合意、平等、公平和正义内涵的基础上, 将契约看作实现交易均衡的一般手段。以Walras、Edgeworth、Arrow和Debreu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 “ 剔除了古典契约中的伦理道德因素, 是市场自然秩序的结果” [12]译者前言, 12。因此, 新古典经济学契约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结果, 而不是实现均衡的手段。在信息对称且完备的条件下, 交易者的策略性行为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企业仅仅作为一个生产集而存在[40]。
随着组织模式和交易的日益复杂化, 契约内涵不断深化。传统的写明成文、可由第三方验证、依靠法律履约的正式契约面临着交易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约束。非正式契约, 包括隐性契约和关系契约, 由于隐性契约的不可观测和不可证实性, 建立在重复博弈的合作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基础上的隐性契约可以解决激励扭曲问题[35]。与第三方实施的强制性和公开性相反, 隐性契约自我实施作为一种关系型治理模式, 其实施机制包括终止交易关系和通过信用信息传递造成违约者市场声誉贬值[31, 36], 因此, 声誉资本大小决定了自我实施机制的效力[30]。契约经济学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对称、信息完全、零交易成本的失真假设的逐步修正, 将契约定义为对当事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与安排, “ 是签约双方对其行为的承诺, 是关于其行为的双边协调安排” [8]3。契约作为市场交易的纽带, 是有关资产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安排。交易成本、有限理性、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契约不完全, 交易性质和契约治理结构的匹配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基础。由于交易费用、有限理性和理性不完全, 契约安排未明确界定的剩余权利决定了契约效率, 剩余权利的拥有者有权决定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考虑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剩余权利分配, 是关系契约和隐性契约激励机制设计的核心, 也是契约研究的前沿领域。
契约经济学的中国化发展以张五常的研究为代表, 主要集中在契约激励机制、交易费用、风险均衡配置和不完全契约下的产权分配研究。本土化契约经济学研究通过纳入文化特征、政策背景和政府干预等要素实现了创新性突破, 但由于理论研究滞后、转型经济制度特性和数据获得等因素的限制, 国内学者在研究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契约经济学研究在以下方面仍大有可为:交易费用的测度及相应资源配置的研究需要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 并获得相应数据支持; 契约安排中的风险分担对称配置是契约设计和选择的重要原则, 风险的影响因素和表现形式、风险配置与契约选择的内在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 契约实施机制包括通过法庭等第三方强制实施和依靠声誉等自我履约机制, 但两者在实施和执行力度上都存在差异; 契约界定和实施机制的分化过程, 实质上是非正式制度产生并逐渐与正式制度并存和互相补充的过程,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非正式规则在确保履约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社会如何通过习俗、激励机制、权威原则、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进行协调, 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何培育契约精神, 重构声誉和信任机制以降低契约实施成本, 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通过梳理契约概念的源起演进、契约理论的产生发展, 初步形成了契约分析的理论基础, 总结了契约经济学本土化发展现状和未来有待深化发展的空间。通过对契约经济学发展的主要脉络和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可以为进一步的契约研究奠定基础。此外, 仍有诸多值得进一步挖掘之处:首先, 契约理论与其他理论的交叉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 如20世纪50— 60年代兴起的法— 经济学研究, 就是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 是对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其次, 现有契约设计与选择的实证研究不足, 使契约理论难以对市场经济发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 特别是契约理论的实验研究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 契约理论的数理化也应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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