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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 Vol. 31 Issue (2): 80-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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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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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以现实的行政作为义务存在为前提,以行政主体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为必要。怠于行使自由裁量作为义务的行为只要违反合理原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因行政不作为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只有在相对人具备公法上请求权时,方有可能成立国家赔偿责任。作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必须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分层次考察,其中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损害产生的原因力是从行为的社会意义角度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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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作为义务公法上请求权因果关系    
    
引用本文:   
朱新力 . 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 31(2): 80-.
链接本文: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     或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Y2001/V31/I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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