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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讼师在古代法律生活中得以存在:一是诉讼活动的存在和诉讼制度的可利用性;二是诉讼程序中的书面主义;三是出于交涉的需要.但是传统司法体制从未也不可能给讼师类似于现代律师的正当性地位.政治上的大一统观念、政府结构的集权化模式、司法过程中的超职权主义倾向以及传统伦理的影响,使得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始终都处于在政治与道德上被双重拒绝的尴尬境地,绝无可能具备对抗公权力滥用的质素与功能.这种传统政治社会对讼师的排斥态度对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度建构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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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本土资源,
讼师,
律师,
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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