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为此各种权利的类型不可能均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权利的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因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本身往往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这也说明,返回"法的形而下",形成"具体实证"的实践品格,正是今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