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Wielderholtende Verfugung",系指行政机关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再确定,并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之行为.中国对它的研究起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一种行政行为作出并且具有最终效力时,原则上是不得重复处理的.这取决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启动"程序的重新进行".这是行政实体法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态度."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具有"不可诉讼性",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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