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从学理上还是从法规政策上的考量,笔者都认为应当摒弃传统观念,对建筑物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进行符合经济效用的宽泛解释.对停车场的法律地位应作类型化的区别:(1)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建设停车场的费用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示,以明确区分所有权人对此停车场的共同共有权.(2)如果开发费用没有摊销,自行车库、无人看管的露天汽车停车场以及一定的地下或室内汽车停车场应该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共有部分.(3)在有共有部分性质的停车场上,可以设立共有部分专用权.(4)除此以外的地下或者室内停车场,由于其由构造和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开发商在楼盘出售之时享有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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