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采取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虽然该立法原则在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某些积极作用,但随着港澳的回归和旅居海外新华侨的日益增多,其中的某些原则已经不利于国籍冲突问题的解决.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国籍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中国实际,现行国籍法的修改可遵循以下原则:(1)通过立法赋予国籍冲突的当事人以选择国籍之权利;(2)废除僵化的一人一籍原则,承认符合法定条件者的双重国籍;(3)尽可能通过谈判协商,以签订双边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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