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强制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基于法律的授权,除了具有一般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可行使一系列医疗强制权利(力)和措施,强制患者接受治疗.这是公权力的行使,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特别权力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处于行政主体(公法人)的地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