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资本提供者-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各省市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基本为事业型公司制,这一方面很难解决风险投资提供者与风险投资运作者之间的产权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导致较高的运行成本,使代理者与被代理者双方在投资运作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建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解决风险投资提供者与风险投资运作者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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