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可以分为"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它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参考、指导等事实上的效力.为了适应"典型案件"指导制度的实施,应当适当扩大"典型案件"的核准权限,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和合并"典型案件"形成方式.尽管"典型案件,,指导制度并不是比较法上的判例法,但是它发展的基本方向应是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