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皮尔斯的符号“三分说”理论基础是其哲学的“三个基本范畴”:第一性存在、第二性存在和第三性存在。与此相对应,皮尔斯提出了三个符号“三分法”。根据符号与其所指对象的关系,他将符号分为拟象符号、指示符号和表征符号。它们相互依存,但其中某一项起支配作用,从而显示出符号主体特征。汉字“六书”可以在皮氏符号理论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 :象形字具有最强的拟象性,属于第一性存在的拟象符号;指事字和会意字通过符号与符号或标记的组合来指示某种关系,表达意义,属于第二性存在的指示符号;形声字、转注字和假借字具有最强的抽象性和社会规约性,为第三性存在的表征符号。后三者构成汉字的绝对主体,从而决定了汉字表征符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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