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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Vol. 36 Issue (1): 166-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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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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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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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相对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引用本文:   
周振晓.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36(1): 166-.
链接本文: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     或     https://www.zjujournals.com/soc/CN/Y2006/V36/I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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