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可称为实质性思维,与形式性思维相对.具体表现为传统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往往倾向于情理;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在思维方面"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思维时注重实体,轻视程序.尽管中国传统法官的思维方式与后自由主义西方法官的思维逻辑有某种契合,也尽管法律形式主义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一种法的形式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