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无因管理民法学的理论分析,并结合国际私法学大家莫里斯对无因管理提出的利益产生(损失)标准,不妨对我国将来在此方面的立法大胆地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对于国际私法中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标准,原则上应适用利益产生地国(亦即事务管理地或行为发生地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