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经济学试图利用效用最大化选择理论来推导劳动时间供给曲线,以解释工资率的决定。笔者认为效用最大化选择理论不能用于解释工资率的决定。笔者拟从成本角度来解释工资率的决定并提出合同劳动力、加班劳动力和合同工资率、加班工资率概念;首先运用生产成本理论来推导合同劳动力供给以解释合同工资率的决定,然后运用机会成本理论来推导加班劳动力供给以解释加班工资率的决定。